富顺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标准已出!快算算你家能拿多少钱?

2023-08-14 12:53:13    来源:平安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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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以及棚户区改造一直以来都是广大市民朋友关注的焦点。如何改造?如何拆迁?如何补偿?都是大家关注的对象。近日,关于拆迁补偿又一则重磅消息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

富顺县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征收的行业监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发改、财政、住建、综合执法、信访、市场监管、税务、民政、审计、公安、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和晨光经开区为征地拆迁承办单位,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按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的统筹安排,依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负责下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一)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集体土地征收报批资料的收集和编制,做好拟征地范围内的管控工作,在土地未供应前,为土地管护主体;

  (二)负责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征收土地公告;

  (三)组织开展征收范围内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调查核实,根据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农业总人口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面积,据实填写基础数据确认表和摸底调查表,收集户籍、产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

  (五)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及安置人口数、户数;

  (六)负责征地拆迁协议的签订并补偿安置到位,以及安置房分配、产权办理等工作;

  (七)负责审核农转非人员,公示农转非人员名单,协助做好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

  (八)负责征地拆迁工作证据留存、资料归档管理工作,配合完成征地拆迁成本测算工作,接受监督审计;

  (九)其他事务。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服从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条 征收土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二章 征地拆迁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按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及所涉乡镇(街道)参与选址具体工作。待选址确定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选址范围图、土地勘测定界图和面积通知函告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

  第七条  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公告审批后,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征地承办单位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并做好公告期间的影像和文字等资料记录,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各有关部门在拟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转让;

  (三)土地流转备案、审查;

  (四)核发各类经营许可证照;

  (五)户籍登记(依法婚嫁和生育、被学校勒令退学和开除、回国、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

  第八条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中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时间安排,征地承办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征地拆迁承办单位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明确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相关部门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做出评审结论。

  第九条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由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牵头,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方案审批后,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征地拆迁承办单位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做好公告期间的影像和文字等资料记录,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期限等事项。

  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十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征地拆迁承办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由征地拆迁承办单位如实说明。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等单位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测算并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征地报件要求组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拟订征收土地公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征地承办单位须在收到批准征收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土地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个别未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决定载明征收主体和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土地征收批准情况、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安置措施、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期限以及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并依法送达。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在支付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搬迁腾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征地拆迁承办单位收回土地证书及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证书,相关部门予以依法变更或者注销。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及时与征地拆迁承办单位核实宗地成本、办理资金清算,并将土地交割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征收补偿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登记的,在土地供应前,征地拆迁承办单位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进行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青苗补偿费按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青苗补偿面积按征地补偿测绘面积通知单载明的耕地面积乘1.1坡度系数。

  第二十一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应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耕地被全部征收的除外)。

  1亩(含1亩)以下的2000元,1亩以上—4亩(含4亩)的3000元,4亩以上—7亩(含7亩)的4000元,7亩以上——10亩(含10亩)的5000元,10亩以上的每亩500元。

  第二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按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分配办法执行。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相关费用,接受监督。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一)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

  (二)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姻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四)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撤销建制。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 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资源较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土地补偿费补偿到位后3个月内,依法提出农转非人员名单,经乡镇(街道)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核定后,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因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延迟推荐或农转非人员个人原因影响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儿以及六级(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20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五章 农房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合法房屋面积应当按以下原则认定:

  1.办理产权确权登记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确权后新增建设面积的,须持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

  2.未办理产权确权登记,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建房缴费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内一次性成型面积予以认定;

  3.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和因一次性成型房屋超出相关权证面积部分的,由征地拆迁承办单位调查集体会商依法予以认定。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出租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2.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未经批准和违反一户一宅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

  4.超过批准期限和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5.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复垦的原房(宅基地)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6.在流转的土地上改变用途,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

   7.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安置人口的认定

  (一)法定安置人员,指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应对涉及房屋拆迁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人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3.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参与投工投劳一事一议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二)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以下人员,可视同安置人员,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

  1.与法定安置人员建立婚姻关系依法正常迁入和依法生育且未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2.原属法定安置人员,因征收本集体组织土地已农转非,但未进行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含拆迁时点原属农村户籍且未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因依法婚嫁和生育上户在该农转非户籍的人员;

  3.原属法定安置人员,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

  4.原属法定安置人员,现在校大中专学生;

  5.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6.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0个月内合法生育的新增人口;

  7.其他根据法律法规等并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可纳入安置的人员。

  (三)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已实行了货币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员,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安置时再次纳入安置人员的范围。但实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各征地承办单位应当对被拆迁户房屋面积、分户情况和安置人员的认定在被征收人所在地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农房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依法全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以及部分征收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住房安置或货币安置。

   (一)货币安置

  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以人均30㎡的建筑面积为安置标准,按该产权户应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按县城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商品房平均售价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超出安置面积的剩余合法产权面积按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9倍补偿,具体标准按《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货币安置补偿后,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被拆迁户选择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的建筑面积为安置标准,按该产权户应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每户可按应安置人口不超过30㎡/人购买安置房面积,不得合户安置。

  每人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由被拆迁户补差;超过10㎡-20㎡的部分按县城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商品房平均售价的70%由被拆迁户补差;超过20㎡-30㎡的部分按县城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商品房平均售价由被拆迁户补差。

  安置房建设成本、商品房平均售价由县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被拆迁户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范围内以合法产权房屋按照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含木结构)、简易结构的顺序与安置房屋实行产权置换。被拆迁房屋经产权置换后剩余的合法产权面积按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9倍补偿,具体标准按《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住房安置补偿后,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被拆迁户选择住房安置的,按以人均30㎡的建筑面积为安置标准,按该产权户应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以所属划片类区商品房平均售价补偿金额和被拆迁房屋超出安置面积的剩余合法产权面积按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9倍的补偿金额两项的20%计发住房安置奖励。

  (三)拆迁奖励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按期签约和腾空拆除房屋的被拆迁户予以奖励。以安置人口计算,按期签订协议的按2万元/人计发奖励;按签订协议约定的时限搬迁腾空和拆除房屋的按2万元/人计发奖励。  逾期1个月内签约和腾空拆除房屋的按奖励标准的50%计发;逾期1个月后签约和腾空拆除房屋的一律不再计发奖励。 在被拆迁户按期签约和腾空拆除房屋后一次性兑现拆迁奖励;按期签约但未按期腾空拆除房屋的不单独计发签约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部分征收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进行农村房屋拆迁的,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

  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和结构为依据,按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1倍进行补偿。 房屋重置价补偿费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后,由被拆迁户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残值归被拆迁户所有。

  对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外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约和腾空拆除房屋的,按符合建房条件的人数计发奖励。其中富世街道、东湖街道、邓井关街道部分城市发展控制区按照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拆迁奖励标准的70%计发;其余区域按照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拆迁奖励标准的50%计发。

  对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外因实施规划管控,不宜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在充分尊重被拆迁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可参照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的农房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但必须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说明理由和处置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拆迁户发放搬家补助费、过渡周转费等。搬家、打灶、误工费标准按《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选择住房安置的,过渡周转费从被拆迁户房屋腾空并拆除之日起计发:在县辖区范围内按每月150元/人标准发放,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期限由征地拆迁承办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分配安置房后,一次性按最后一个月的过渡期标准再发放6个月过渡周转费。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面积与当地商品房平均售价计算补偿金额的1%一次性计发过渡周转费。  选择自拆自建的,由征地拆迁承办单位发给3个月过渡周转费。

  第三十七条 拆迁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经营用途实施补偿: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二)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三)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

  (四)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缴纳税款依据的。

  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提高1.6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倍执行。

  被拆迁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

  该房屋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生产办公、商业经营2周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的部分房屋,增计该部分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30%(此补偿已包含不能生产经营的用品、损失和搬迁等相关一切费用)。

  第三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依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砂石场、农家乐等项目的,由征地拆迁承办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实际经营项目、范围和用地面积等进行会审确认。对确认为合法经营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占用审批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构) 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对机械设备、苗木等可搬迁移动的按搬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拆除的,按照补偿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逾期腾地搬迁的不予奖励。对非法占用土地或纳入散乱污环保取缔关停的非法经营企业、养殖场等,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三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流转的用于发展设施农用地、观光农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石场等项目的,由征地拆迁承办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项目、范围和用地面积等进行会审确认。对合法流转,在已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对合法流转,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按政策规定比例建设的辅助用房,按重置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对苗木移栽和道路、鱼塘、沟渠等其他流转备案中的内容给予适当补助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拆除的,按照补偿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逾期腾地搬迁的不予奖励,非法流转的一律不予任何补偿。

  第四十条  迁坟补偿标准按《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按时迁移坟墓,给予补偿和奖励,奖励标准按1000元/座坟计发。无主坟墓不给予奖励,由征地拆迁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迁移。 

  第四十一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县人民政府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征地承办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国家建设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征地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征地拆迁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县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0日发布的《富顺县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富府法规〔201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下发前已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按原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看到这里,想必有的小伙伴已经拿起身边的计算器了。

(来源:平安富顺 富顺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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