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5人非法狩猎野猪被判刑

疫情防控正是关键期  居然有人敢顶风作案  5名泸州男子嘴馋,进山猎捕野猪2头  最终因触犯法律获刑罚  3月23日,古蔺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5人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有期徒

疫情防控正是关键期

  居然有人敢顶风作案

  5名泸州男子嘴馋,进山猎捕野猪2头

  最终因触犯法律获刑罚


  3月23日,古蔺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5人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

嘴馋惹的祸丨5人非法狩猎、分食野猪,处罚结果大快人心!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禁猎期内(四川省每年禁猎期为3月-7月),携带枪支在古蔺县东新镇某山林内狩猎,其中姚某甲使用射钉枪猎获野猪(野猪属列入三有名录中的野生动物)1头,后几人将野猪分食。

  同年6月中旬,五被告人及胡某某(另案处理)在禁猎期内,携带枪支又到古蔺县东新镇某山林内狩猎,猎获野猪1头,后几人将野猪拿回家分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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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人员查获自制火药枪及弹药

  后侦查人员在姚某甲家中查获野猪头1件,野猪腿2件,铁夹机11副;在姚某乙家中查获铁夹1个,猎网10张;在胡某某家住房外的铁匠铺内查获疑似枪身部件3支,疑似枪管2根,疑似猎枪弹25颗,猎夹6副,经鉴定,其中一支疑似枪身部件、1根疑似枪管组装检材认定为自制火药枪,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疑似猎枪弹药认定为自制猎枪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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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追悔莫及,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鉴于五被告人已被羁押五至七个月不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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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醉美泸州)